對覺知的覺知(連載3)— 覺知
第1章(續)認知、有意識或覺知本身
正如銀幕從來不會作為電影中的客體而出現,儘管它貫穿整部電影,是完全顯而易見的,認知或覺知本身也是如此,祂從來不會作為知識或體驗中的客體而出現,然而,祂在所有的知識或體驗之中,清晰地閃耀著光芒。
儘管認知或覺知本身不是客體化體驗,從某種意義上說,想法、感受、感覺或感知都是客體化體驗,不過,我們都可以意識到我們是有意識的(或覺知到我們是有覺知的)。因此,儘管認知或覺知本身不具有客體化屬性,與此同時,祂仍然是可以被認知的。
在此上下文中,我提到了認知或覺知的“體驗”。然而,為了將認知或覺知本身與所有客體化知識和體驗區分開來,它指的是認知或覺知本身的非客體化體驗。
認知或覺知本身,不是一種客體化體驗,但沒有祂就不可能有體驗。正是祂讓體驗成為可能,然而,祂本身不是一種體驗。
認知或覺知本身,是非客體化的、透明的或無色的。祂清空了所有表面客體,而只是充滿了祂自己。如此,祂是一種完全獨一無二的體驗。祂無法被當作客體來認知,然而,祂並非不可認知的。
祂是體驗中最顯而易見的因子,然而,祂也是最被忽視的。
因此,在克什米爾濕婆教派(Kashmir Shaivite)傳統中,祂被稱為“最偉大的奧秘,比最隱蔽的東西更隱蔽,比最明顯的東西更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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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識到認知或覺知本身,不需要先決條件。為了認識認知或覺知本身的體驗,不需要特定的資質或心智水平。
要認識到認知或覺知本身,不需要努力,正如在觀看電影期間看到屏幕不需要努力一樣。
沒有必要為了覺知覺知的體驗,而控制我們的念頭,以特定的姿勢靜坐,或練習某種被稱為冥想的東西。覺知的非客體化體驗是最簡單的,也是體驗中最為密切、顯而易見、不言而喻的事實。
覺知的體驗獨立於我們覺知到的一切。沒有體驗會影響到覺知的非客體化體驗,正如電影中所發生的任何事都不會影響到播放電影的屏幕。
沒有必要為了注意到純粹覺知之背景,而以任何方式改變或操縱體驗。我們可能是害怕的、無聊的、激動的、沮喪的、有愛的或平靜的;覺知的體驗,在所有的情況下,始終是同樣的。
正如電影中沒有任何特定的事件有能力遮蔽屏幕,除非我們允許它這麼做,任何體驗也都沒有能力遮蔽認知或覺知的體驗,除非我們允許它這麼做,在這種情況下,它似乎就這樣做了。一旦我們撤回了許可,認知或覺知的體驗就變得不言而喻。
允許覺知的體驗進入體驗中矚目的位置,同時,讓念頭、意象、感受、感覺和感知隱沒入背景之中;僅僅注意覺知的體驗;那麼,(就會發現)所有人都渴望的平靜與快樂,正定居在那裡。
覺知到覺知(或對覺知有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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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靈性傳統中,認知或覺知的體驗,被稱為意識(consciousness)或覺知(awareness)。後綴“-ness” 意味著 “某某狀態或存在”,因此,“覺知”(awareness)意味著覺知狀態或存在。使用“意識”或“覺知”這兩個詞語的風險在於,它們是名詞,因此,很容易將純粹認知或覺知的非客體化體驗客體化或具體化。
這樣做就暗示著,覺知或意識是一種特別的、精微的體驗,可以被找到或認知,與我們認知客體化體驗的方式相同。結果是,許多人開始了偉大的探尋,希望獲得開悟,而開悟被想像為頭腦的終極體驗或狀態。
這種探尋傾向於將覺知的體驗從體驗的親密屬性與直接屬性中抽像出來,給人一種這樣的印象,即:祂是未知的、神秘的、陌生的。這暗示著,關於覺知或意識的真知,是一種非凡(或超常)的體驗,可以在未來被找到。
這樣一種探尋,只是傳統探尋的改良,而傳統探尋正是在客體的領域中尋找快樂,這最終將導致同樣的沮喪。
開悟或覺醒,不是一種特別的體驗或頭腦狀態,不是可以通過足夠艱苦的練習,或足夠長時間的冥想就可以獲得的。開悟或覺醒,正是對頭腦本質的認知。
沒有什麼比純粹覺知之體驗更加熟悉,或更加容易認知的了。如果有人要問我們這個問題:“你有意識嗎?”我們都會帶著絕對的肯定回答:“是的”,而我們的答案都會來自直接的體驗。答案將來自我們最為明顯且親密的體驗——純粹覺知之體驗。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要問我們:“意識存在嗎?”或“覺知是什麼?” 我們可能會停頓且猶豫,這些詞語究竟指代什麼。所以,請理解這一點:在本書中,無論何時使用“意識”和“覺知”這兩個詞語來替代“認知”或“覺知”,它們僅僅由於語言規則而使用。
這些詞語應該被理解為,直接指代顯而易見的、熟悉的以及非客體化的認知或覺知之體驗,這是一切眾生所共有的,祂完全同等地滲透(或瀰漫)於所有的知識和體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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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注意到,覺知的體驗是我們最直接也最密切的體驗,那麼,我們可能會想知道:認知或擁有覺知之體驗的,是誰或什麼?知曉認知之體驗的,是什麼?意識到覺知之體驗的,是什麼?
覺知之體驗的共有名字是“我”。
我覺知我朋友的想法。
我覺知孩提時的記憶。
我覺知悲傷、孤獨或羞恥的感受。
我覺知我的家鄉的意象。
我覺知疼痛或飢餓的感覺。
我覺知自己房間的景像或交通的聲音。
在這些例子中,我們給予那個認知或覺知所有知識和體驗的東西的名字是“我”。如此,“我”是所有知識和體驗中的認知或覺知因子。 “我”是覺知本身。
所以,我們可以將“那個可以覺知到覺知的東西是什麼”這個問題重新表述為:“那個知道‘我有意識’的東西,是誰或什麼?”是我可以覺知到覺知嗎?或覺知的體驗是被某個人,還是被除我之外的某種東西認知的?
顯而易見,我就是那個覺知“我有意識”的人。也就是說,正是“我,覺知”,對覺知本身有覺知。正是覺知本身知道或覺知:有覺知存在。因此,意識或覺知本身是自我覺知。正如太陽照亮了它自己,覺知也是如此,祂認知祂自己。
在覺知認知不同於祂自己的任何事物之前,如:念頭、感受、感覺或感知,覺知是對祂自己有覺知的。覺知的本質是自我覺知,因此,祂最初的體驗是對祂自身的覺知。
“我有意識”的體驗,是覺知對祂自己的認知。因此,我們對我們自己的認知,是覺知對祂自己的認知。
正如太陽不需要為了照亮它自己,而將其光線導向任何特定的方向,覺知也是如此,祂不需要為了認知自己,而將其註意力——祂的認知之光——導向任何特定的方向。
事實上,無論太陽將它自己的光線導向任何方向,都只會照亮不同於它自己的東西。類似地,無論覺知將其認知之光照向任何方向,都只會得到表面上不同於祂之物的知識。
因此,為了認知祂自己,覺知不必進行任何特定的活動,或將其認知之光導向任何特定的方向。覺知不需要為了認知祂自己而付出任何努力。事實上,任何努力都會讓祂遠離祂自己。
覺知僅僅經由做自己而認知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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